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基于共同、正当的兴趣和爱好,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提高自身素质,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志愿服务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成为学法守法和遵章守纪的典范。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重视学生社团的管理和建设,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学校将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七条 校团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成立社团管理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会长任团工委书记。学生社团成立团支部,在学生社团团工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并认真开展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参加团内评优。社团主要负责人任团支部书记。
第八条 校学生会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会长,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具有业务指导资质的单位主要是学校各二级学院团委、各职能部门和学校有关学术科研机构等。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必须事先征得校党委同意。
(二)学生社团成立,首批发起人应当有1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人),并聘请至少一名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和若干名顾问。
(三)学生社团成立的发起人必须先行成立学生社团筹备组,并负责起草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书。学生社团筹备组负责起草的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和形式、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机构设置、业务指导单位、第一责任人、成立条件分析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简历等。学生社团筹备组负责人逐项填写《米兰·体育官方网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过初审后,将初审情况报校团委;校团委经过审核后,对学生社团是否成立提出书面意见,其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四)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成立学生社团。学校禁止成立带有同乡会性质和商务性质的学生社团。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年审工作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年审情况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校团委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将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学校坚持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学生社团实行分层次建设、动态化管理的方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社团采取不同的扶植政策和措施,实现优秀社团、特色社团和基础社团的协调发展,重视学术科技型、创新创业型学生社团建设。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在2周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在2周内完成核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造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任期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颁发聘书对其任职进行确认。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者原则上应是加入社团达半年以上的会员。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校学生会免去其职务。如遇特殊情况,校团委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社团聘请顾问须向校团委书面报备,由业务指导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校团委进行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结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团省委或省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的管理制度,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理事会设常任理事10至20人。其中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校团委审核产生。会长、副会长负责处理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事务,增强各学生社团间的协调和联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注销工作,加强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二)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部署和安排工作,开展学生社团文化节;
(三)负责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审、考评和奖惩工作;
(五)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换届选举工作;
(六)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常任理事会实行每周一次的学习工作例会制度,研讨和安排学生社团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并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使用,会员证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印制。学生社团一律不得私刻印章,如因对外联系需要,可由业务指导单位盖章证明。学生社团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社团出面活动。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集体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教师负责,并认真履行备案报告制度,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学生集体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则上,学生社团集体外出活动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均须经校团委审查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接受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支持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报告,由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同意并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管理。刊物印发后每期要向校党委宣传部送阅两份。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必须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要加强新媒体建设,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支持、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文化节立项的活动可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详尽的经费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同意后,予以必要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校团委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向校团委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校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建立大学生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依托“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和专题培训班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和校学生会指导下制定《米兰·体育官方网站学生社团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每年的校“星级学生社团”评选工作,获得校“星级学生社团”荣誉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授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称号,并对学生社团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兰·体育官方网站校内的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